•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3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1〕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南安市志兴纸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1 09:46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志兴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135174 

      法定代表人:林秀面     身份证号码:35058319********29 

      20215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浆处理车间外的废水储存罐正在清理当中,有部分生产废水从装载工具中流出,漫流至地面,由于当日正值雨天,部分废水混合雨水流入废水储存罐旁边的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最终流入大盈溪内。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5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5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53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现场突发事故情况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 

      4.20215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1530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现场管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16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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