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17
    • 备注/文号:南环委办〔2021〕1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3
    南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VOCs排放管控的通知
    时间:2021-04-01 08:28

    市直有关单位,南安生态环境局,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重点控制区可实施倍量替代”的决策部署,推进环评文件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效衔接,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进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和效率优化,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管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VOCs排放管控措施。

      一、重点控制区范围划定为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中心城区“四线”控制规划区域(不包括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基地、光伏基地、榕桥园区、高端智能产业园、观音山物流园、海西再生园区等区域),实施1.2倍替代。其他区域实施等量替代。重点控制区域内不再新增涉高VOCs排放项目,市发改局、工信局对涉高VOCs排放项目不予备案许可,商务局、重点办不予招商,生态环境局不予环评审批。

      二、我市现有VOCs减排量506吨,有限的减排量优先服务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国家鼓励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涉新增VOCs项目。严格控制高VOCs排放项目的排放总量调剂。市商务局、重点办梳理涉VOCs排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并抄送南安生态环境局,南安生态环境局应为省、市重点项目预留相应的VOCs排放总量。

      三、对符合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小于10%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进行无组织废气收集,VOCs排放可不实施总量调剂。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减排的,减排量可以满足于减排项目改、扩建或迁建的,不实施总量调剂。

      四、涉新增VOCs排放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或其他造假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罚。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依法撤销批复。

      附件:1.南安市中心城区“四线”控制规划图

      2.建设项目新增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南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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