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22
    • 备注/文号:南环保责改〔202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1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新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4 08:39

      单位名称:福建省新永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霞美镇滨江工业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3119110U

      法定代表人:王丹徽

      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2#车间地面建设1个切削液收集池,收集池内切削液已溢出地面,地面有乳白色切削液积液流淌,车间墙壁下设置有4个直径约5cm的排水口,现场车间地面的切削液积液通过数控车床旁边、车间墙壁下的1个排水口排放到车间外地面后排入雨水检查井,并通过雨水沟排入厂区外的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09,危废代码为900-007-09,应按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1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2020年7月10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身份证、环评、验收等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渗漏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