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17
- 备注/文号:南环保责改〔2020〕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5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冠辉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福山601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8367089X
法定代表人:李良巡
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单位厂区南侧围墙内的雨水沟内发现一条白色水带正在排水,该水带的另一端连接到你单位的沉淀池内,污水通过该雨水沟末端围墙上的洞口流到厂区外的水沟。
2.你单位压滤站东侧雨水沟内发现一根白色PVC管,管口向下,正在排水,该PVC管另一端连接到你单位压滤机的水槽,压滤机正在运行。该雨水沟在你单位宿舍楼与污水罐的交界处有一根暗管通到围墙外,暗管口有一石板,处于打开状态,污水正通过暗管排出。
3.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黄文宣陪同下,从该白色水带出口和压滤站东侧雨水沟的PVC管出口处各采集水样1瓶,共2瓶送检。检测报告已于2020年6月11日送达你单位,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区南侧雨水沟处的软管口(白色水带)采集的水样悬浮物的检测结果为1.17×103mg/L,压滤站东侧雨水沟的PVC管出口处采集的水样检测结果为119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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