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19-00019
    • 备注/文号:南环保〔2019〕1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1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关于畜禽养殖业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时间:2019-07-15 08:38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南安市辖区内畜禽养殖业从即日起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以折合年出栏生猪5000头为标准),实行重点管理。 

      2.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登记管理。 

      二、申请时限 

      根据工作部署,上述申领范围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应从即日起至20198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需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199月底前,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完成上述申领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核发,收回或注销原核发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内容。自2019101日起,上述申领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现有项目已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向原核发环境保护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现有项目未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但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向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HJ1029-2019)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197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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