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19-00001
- 备注/文号:南环保〔2019〕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11
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按照《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泉环保〔2019〕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是一项重要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核安全文化意识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同时应结合放射性物品“一体化”专项治理相关要求,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2018年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留安全隐患,并按时间节点上报自查评估报告。
二、排查隐患,规范评估
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应及时将《福建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状态年度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1)下发给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见附件2),并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照自查评估表,逐项核查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隐患并进行整改;对本单位不符合核安全文化要求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自评估,分析原因,及时解决;按时提交自查评估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评估报告于2019年1月29日前提交市环保局,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评估报告。
由省生态环境厅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于2019年1月29日前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应督促相关辐射工作单位确保年度自查评估取得实效,指导辐射工作单位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排除辐射安全隐患,落实核安全文化。
(二)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要及时收集并加强对年度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查。我局将对各地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于2019年2月10日前将辐射工作单位评估报告递交情况汇总后报我局。
(三)要依托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规范年度安全评估工作。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要明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和维护人员,指导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强化申报系统的使用,及时对各单位在申报系统提交的台帐及年度自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监管系统信息全面准确,同时要积极完善监管系统各项信息,尤其是辐射单位发证信息、台账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汇总维护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市环境监察大队、各乡镇(街道)环保站、水头分局应加大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开展自查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进行整改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通讯地址:南安市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环保局生态科
联 系 人:陈志强
邮 箱:nastk@163.com
联系电话:86372809
附件:1.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2.市级发证单位安全评估报告审查汇总表
3.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名单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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