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4-00339
    • 备注/文号:南资源规范〔202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9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9-29 08:45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水头分局、各资源管理所:

      根据《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印发《南安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请遵照执行。同时《南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南国土资〔2013〕314号)中涉及土地类的裁量权执行规则和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非法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依法处理。”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建设用地。

    5亩以下

    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不符合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5亩以上10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10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5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5亩以上10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10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3亩以上7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罚款。

    7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罚款。

    1亩以上3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罚款。

    3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2

    非法转让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严重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

    3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4.《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一般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法所得确定为5%的转让价款。

    严重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确定为8%的转让价款。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3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

    严重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

    5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行

    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一般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涉及耕地3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亩以上;

    2.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违法所得确定为3%的转让价款。

    严重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涉及耕地3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亩以上;

    2.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确定为4%的转让价款。

    6

    擅自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前款所列的罚款标准,其中涉及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下;涉及非法转让国有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建设用地5亩以下的。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以违法所得12%的罚款。

    严重

    建设用地5亩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17%的罚款。

    一般

    未利用地5亩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7%的罚款。

    严重

    未利用地5亩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

    7

    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前款所列的罚款标准,其中涉及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涉及非法转让国有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5亩以下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5亩以上10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10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

    5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5亩以上10亩以下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10亩以上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8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建设用地。

    5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5亩以上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5亩以下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5亩以上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亩以下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3亩以上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亩以下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1亩以上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建设用地。

    责令限期拆除。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5倍的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6.5倍的罚款。

    严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7.5倍的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9倍的罚款。

    1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交还土地。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临时使用土地占用建设用地。

    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临时使用土地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

    严重

    临时使用土地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处每平方米350元罚款。

    临时使用土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

    11

    非农行为破坏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罚款。

    严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罚款。

    12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破坏种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3倍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上。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4倍罚款。

    13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破坏种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6倍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上。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9倍罚款。

    1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经验收合格。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

    处土地复垦费2.5倍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处土地复垦费3.5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

    处土地复垦费4.5倍罚款。

    1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经验收合格。

    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

    处土地复垦费2.5倍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处土地复垦费3.5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

    处土地复垦费4.5倍罚款。

    16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处12.5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上。

    处17.5万元罚款。

    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下且无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上或者有基本农田。

    处40万元罚款。

    18

    未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进行表土剥离。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19

    未按规定报告土地复垦有关情况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履行土地复垦报告义务。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

    处土地复垦费2.5倍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处土地复垦费3.5倍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

    处土地复垦费4.5倍罚款。

    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履行土地复垦费缴纳义务。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2倍罚款。

    2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不予处罚。

    一般

    消除对待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设置阻碍条件对待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较重。

    处4万元罚款。

    22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后15天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处2.5万元罚款。

    严重

    限期后15天内未改正。

    处5万元罚款。

    23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后15天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处2.5万元罚款。

    严重

    限期后15天内未改正。

    处5万元罚款。

    24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不予处罚。

    一般

    涉及土地5亩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严重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备注:

    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2.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现暂不予列入本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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