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1-00066
- 备注/文号:南安市拟征地安置公告〔2021〕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5
为实施南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就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位于石井镇菊江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井镇菊江村集体土地0.6886公顷,其中:农用地0.6068公顷,未利用地0.0818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属菊江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不分地类,不设调整系数,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菊江村进行发放补偿,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户手中。
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文件执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石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项目不计提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地面房屋及附着物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按《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本次征地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石井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21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
3、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按照我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石井镇菊江村集体土地面积0.6886公顷,各种地类面积:林地0.5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0公顷,未利用地0.0818公顷。详见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与芦青中路互通口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
未涉及地上附着物。
三、住宅房屋种类、数量
未涉及住宅房屋。
四、非住宅房屋的种类、数量
1.工业厂房 1850.01 平方米。
2.固定搭盖 12.14 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林地每公顷62.40万元,金额 19.1992 万元人民币。
2.其他农用地每公顷62.40万元,金额 2.3462万元人民币。
3.未利用地每公顷62.40万元,金额 0.8167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42.96864万元,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未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七、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未涉及住宅房屋补偿。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工业厂房 650 元/平方米,金额120.25065万元人民币;
2.固定搭盖 200 元/平方米,金额0.2428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120.4935万元,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具体安置途径
未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十、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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