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0-00193
    • 备注/文号:[ 2020(年)]第021号、第022号、第023号、第02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30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年)]第021号、第022号、第023号、第024号)
    时间:2020-09-30 17:33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19(年)]第 021号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 〔 2020 〕43号),批准征收眉山乡大眉村集体土地0.40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

      眉山乡大眉村,其四至:略,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20-06-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大眉村0.402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经林地每公顷37.4400万元人民币。

      2.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00万元人民币。

      3.建设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无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 闽政地〔 2020 〕43号)号文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眉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19(年)]第 022号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 〔 2020 〕43号),批准征收眉山乡前进村集体土地6.19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

      眉山乡前进村,其四至:略,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20-06-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前进村6.1938公顷,其中耕地1.08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公顷62.4000万元人民币。

      2.园地、经济林地每公顷37.4400万元人民币。

      3.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00万元人民币。

      4.建设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23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 闽政地〔 2020 〕43号)号文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眉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 023号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 〔 2020 〕43号),批准征收霞美埔当村集体土地0.35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霞美镇埔当村,其四至:略,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20-06-02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埔当村0.3583公顷,其中耕地0.284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公顷62.4000万元人民币。

      2.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0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3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 闽政地〔 2020 〕43号)号文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霞美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 024号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 〔 2020 〕43号),批准征收霞美梧坑村集体土地0.71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霞美镇梧坑村,其四至:略,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20-06-02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梧坑村0.7135公顷,其中耕地0.588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公顷62.4000万元人民币。

      2.园地每公顷37.4400万元人民币。

      3.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0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7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 闽政地〔 2020 〕43号)号文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霞美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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