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19-00029
    • 备注/文号:闽政地〔2019〕25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时间:2019-05-09 17:04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9〕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8.4709公顷、未利用地1.1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南安市丰州镇后田村园地0.2962公顷、林地0.0244公顷,省新镇西埔村园地0.2834公顷、林地0.49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21公顷,石井镇苏内村林地0.5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3公顷、未利用土地1.1212公顷,水头镇康店村园地0.2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1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1公顷,南侨村园地0.5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498公顷;使用国有园地4.9421公顷、林地0.1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 11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885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2、06号地块面积0.0292公顷。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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