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19-00024
    • 备注/文号:闽政地〔2019〕23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时间:2019-04-16 15:43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9〕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8.9082公顷(其中耕地3.3392公顷)、未利用地0.19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南安市石井镇古山村旱地0.1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613公顷,菊江村水田2.9273公顷、旱地0.2891公顷、林地4.0133公顷、其他农用地1.38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074公顷、未利用土地0.1906公顷,昔坂村旱地0.008公顷、园地0.1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交通运输用0.0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473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

      2019-02-O1地块面积0.0107公顷。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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