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19-00023
    • 备注/文号:泉政地〔2019〕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8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一福州)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19-04-08 08:56

    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一福州) 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7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一福州)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7〕448)号,洛江区、南安市上报的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一福州)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江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7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279公顷。

      同意南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841公顷(其中耕地0.9697公顷)、未利用地0.20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5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641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 2号)要求,以及洛江区、南安市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应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市资源规划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自然资源部。

      五、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洛江区、南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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