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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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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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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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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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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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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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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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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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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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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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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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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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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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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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九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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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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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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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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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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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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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九条(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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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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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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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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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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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未了结民刑事案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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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九十四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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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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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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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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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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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办理户口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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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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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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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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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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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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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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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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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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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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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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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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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证明(亲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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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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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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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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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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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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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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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四)不规范房产迁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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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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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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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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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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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水电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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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四)不规范房产迁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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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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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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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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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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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保留户口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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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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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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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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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户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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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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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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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五)项
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三、申请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电子)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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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或公证处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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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求前往开具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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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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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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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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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电子)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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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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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前往开具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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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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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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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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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电子)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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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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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前往开具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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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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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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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含二级甲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或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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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申请人的近期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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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含二级甲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或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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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选择相应的开具单位,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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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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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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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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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三条
2.《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2〕582号)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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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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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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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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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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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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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三条
2.《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2〕582号)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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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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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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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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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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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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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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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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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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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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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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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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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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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毕业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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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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