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3-00441
- 备注/文号:南发改〔2023〕3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6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1〕57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现就本级示范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和主体
1、申报资格。在南安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服务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涉黑涉恶企业不得申报。
2、申报主体。符合《规定》认定标准的现代物流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现代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集聚区、数字服务集聚区、金融服务集聚区、健康服务集聚区、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科技服务集聚区、总部经济集聚区等10种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补助方式
对经认定的“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单位应向市发改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纸质材料需按照附件1要求提供目录、标明页码并加彩色隔页,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简装),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按要求填报附件2,连同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于6月15日(星期四)下班前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发改局)(一式五份)。附件2的电子文档发送市发改局邮箱。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列入市信用信息系统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政府扶持项目和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回骗取的资金。
3.凡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级联合惩戒信用平台的、“两违”未拆除被处罚的、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四、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南安市柳城街道普莲路防汛指挥大厦二楼
联系人:侯建发 联系电话:86370216
邮箱:86370216@163.com
附件:1.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情况表
3.公司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
4.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标题:XXXX园区申报南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
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对照编写,具体内容如下:
一、XXX园区概况
1. 概况:园区建设批准文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股东构成,园区功能定位、规模、运行情况等。
2.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简介:批准文件、成立时间、机构性质、主要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
3. 园区获得荣誉情况。
4. 园区发展规划(包括集聚区总体规划图)。
5. 园区现有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情况,包括为社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情况。
6. 园区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如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数据要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相符,务必真实)。
7. 园区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拥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以上届满的使用权)。
8. 对照《暂行规定》中对应类型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条件进行达标情况分项简要说明。
二、园区运营状况说明
对照园区条件达标情况展开详细说明,内容主要包括:
1. 主营业务、配套及辅助业务的企业数量和收入情况等。
2. 入驻主要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状况,获得荣誉等(如XX头企业、X级企业等)。
3. 提供达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园区内企业集聚及发展的影响
四、园区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五、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证明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无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3)
以上为集聚区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的内容,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
附件2
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汇总表
附件3
XXXX公司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
1、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以上名单真实、完整、有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公司以上名单人员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司无涉黑涉恶行为,以上名单人员无涉黑涉恶行为,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请一并提交以上名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
一、总则
(一)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快速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提升集聚集约发展 水平,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是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业产业为核心,信息化为基础,服务业企业及其机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
(三)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 现代物流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现代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集聚区、数字服务集聚区、金融服务集聚区、健康服务集聚区、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科技服务集聚区、总部经济集聚区等。
(四)市发改局、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 级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集聚示范区的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具体指导和推动集聚示范区建设运营。
二、认定条件
(六)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南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要求;
2.拥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3.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有园区发展规划和功
能布局规划且符合城乡规划;
4.园区内实行统一管理运营,有明确的运营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5.区域内产业关联度高,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特色突出,在全市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6.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符合集聚区业态类型的企业数量和规模要占该集聚区主导地位,集聚区应培育一定数量规模企业;
(七)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类型条件:
1.现代物流集聚区。指依托交通枢纽或海关特殊监管区,以现代物流为主体,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为主,形成社会化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有效集中的区域。
(1)利用交通枢纽或海关为区域生产、生活需要提供运输配送的物流园,园区业务辐射省内外;
(2)园区至少拥有3种以上物流服务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信息、配送,为小微企业融资、代理园区团体保险等),具备物流配套服务的基本功能;
(3)仓储、流通加工区面积不小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4)区内入驻物流企业10家及以上。其中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园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电子商务集聚区。指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地理位置或虚拟网络平台集聚电商企业、配送服务及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形成电商产业链,促进电商集聚发展的专业园区。
(1)有不低于1万平方米办公场所,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基本完善;
(2)至少具有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产业直播、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中3种以上功能;
(3)入驻企业20家以上;园区年交易额7亿元以上;
(4)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仓储区域。
3.现代专业市场。指以产品批发为主体,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结合,以集中管理、租赁经营为主要形式,依托一类有形产品,在商品集中生产地或城郊结合部的交通枢纽区域,集中布局建设集电子商务、商品展示、商品交易、批发零售、研发设计、旅游会展、价格发布、仓储物流等为一体的集中区域。
(1)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品)或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基础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私人定制产品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销售;
(2)具有产品展示、商品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信息发布、研发设计、展会、产业直播等功能5项以上;
(3)主导商品交易额位于全省领先地位,原则上同类专业交易市场只认定1个。
4.文化旅游集聚区。以3A级及以上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2个申遗点为载体,拓展传统旅游观光功能,提供观赏、品尝、休闲、康体、游乐、自驾露营等文化旅游消费产品以及观光游憩、休闲度假、文化体验等多元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文化旅游集聚区域;或者以研发设计、文化传媒、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建筑设计、广告策划、游戏动漫、数字创意等多种创意类型企业为主体,以创意企业为主、相关配套企业集聚的文化创意区域。
(1)文化旅游集聚区域具有包括文化休闲旅游、体育休闲 旅游、养生休闲旅游、自驾车露营、研学旅游、旅游演艺、购物、 展览展示、餐饮、节庆等4种以上生产经营服务业态,入驻企业 15家以上,有较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文化创意区域有不低于1万平方米办公场所,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检验检测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拥有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10家以上;
(2)每年举办1次以上文化旅游活动或者创意产品展示发布会、创意产品大赛、创意产品与制造企业对接活动。
5.数字服务集聚区。指以软件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服务业态或者以大规模、多等级数据中心为核心,在城市规划区和产业园区内众多软件服务、互联网服务、大数据服务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集聚的区域。
(1)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互联网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配套的相关设施完备;
(2)具备数字服务小微企业招商、融资、孵化等服务功能;
(3)园区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入驻的注册软件企业数 不少于20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
6.金融服务集聚区。指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为主体,规划布局在中心市区、南翼新城,金融人才、信息、资金、咨询、投资、供应链服务等要素和业态集聚区域。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5家以上,其中在南安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7.健康服务集聚区。指以医疗、体育、休闲、养老、自然、生态文化、独特介质等形式,给人们放松、调整、健康、健美、益智、延年等各类活动的区域。
(1)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
(2)具有应用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养老、运动养生、生态养生、文化养生等形态中的一种或多种健康服务形式。同时应具备医疗保健、康复、健身、养护、护理、传授(康体技能、养生知识)等3种功能以上;
(3)入驻企业5家以上。
8.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指依托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区域、高效生态农业基地,为园区、基地内企业提供科研、金融、物流、贸易、培训、商务、信息、检验检测、展示、商业、中介、咨询、法律等综合性配套服务的区域或者为周边企业、群众提供新型消费业态服务的集聚区。
(1)能为周边制造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和群众新型消费需求的多种服务业态,园区入驻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领域行业种类3种以上。
(2)办公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
9.科技服务集聚区。科技资源、科技活动和科技能力相对集中,并且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以提供各类研究和试验、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区域。
(1)办公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2)具备科技孵化、成果转化、专业技术服务等服务功能。
10.总部经济集聚区。指在城市中心区或者依托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用于吸引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或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型总部的产业集聚区。
(1)入驻的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达到15家以上,有较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齐全,特色鲜明;
(2)年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八)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之前。
(九)申报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市发改局、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管理机构情况;
2.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集聚区平面图、功能布置图)且符合城乡规划情况;
3.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
4.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5.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6.所申报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类型对应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7.申报单位应对以上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函;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核实后,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认定和管理
(十一)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将评审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市发改局、财政局对没有异议的集聚区和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排除的集聚区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授予“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十二)经认定的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安排补助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优先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三)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第一年给予警告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其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十四)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按统计直报制度要求,每年3月份前向市发改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材料,包括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五)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五、附则
(十六)本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集聚区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十七)本规定由市发改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7〕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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