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3-00039
    • 备注/文号:南发改粮储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5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关于印发《南安市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1-29 09:5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安市储备粮管理,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南安市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南安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粮食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市级地方储备粮是市政府依法储备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是由市本级建立和管理,由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承储,并对所储存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不得破坏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政府储备粮。

      二、计划管理

      (一)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核定,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承储单位落实到位。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原粮品种以稻谷和小麦为主,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所占市级储备粮规模比例不得低于90%。储备品种根据本市消费习惯等确定安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根据全市粮油应急供应需要,建立适量的市级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

      三、储存管理

      (一)市级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原则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确有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外储存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不得跨泉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储存。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仓储场所;

      2.具有与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粮食品种、储粮周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科学储粮要求等相匹配,符合粮食信息化管理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在仓容不足的情况下,市级地方储备粮可以采取委托代储的方式,代储企业承担储粮安全直接责任。

      (五)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轮换、安全生产、保密、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承储的储备粮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六)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政府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储存期间的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其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并依法纳入原粮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

      粮食进仓前,必须按要求对仓房彻底消毒,仓储器材、用具等应进行检修和清扫灭虫。坚持开展创建“一符四无”粮仓(账实相符,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一符四无”油库(账实相符,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七)粮食出入库时,保管员必须在现场监装监卸,把好数量关、质量关和安全关。保管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要严格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按规定做好质量指标检测,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八)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清理仓内外卫生。准确、及时、完整登记建立储备粮专卡、库存粮油货位卡(囤头卡)、保粮折等,并据实填写货位号码、粮油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水分、杂质、产地、生产年份、入库时间和虫害密度等信息。

      (九)市级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按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执行。储备粮出入库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应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

      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十)认真执行查仓保粮制度。坚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随时查,库主任月会查”,落实省、市春季粮油安全联合大普查制度。库主任月会查应对粮库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查仓内容主要包括:

      1. 查仓保粮制度执行情况;

      2. 粮油品质检测情况;

      3. 粮温、水分等粮情变化以及虫、霉、鼠、雀危害情况;

      4. “三卡一折”记录情况;

      5. 账实相符情况;

      6. 仓房内外整洁情况;

      7. 仓储器材配备、仓房设施维护、防虫防鼠、防火防盗、气密性设施及养护等情况。

      (十一)每次查仓必须按照“粮情检查记录簿”的内容要求逐一认真填写,详细记录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度、气湿度及虫害等情况,根据粮情、虫害密度、温湿度、季节变化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粮措施并记录在簿。

      (十二)加强储粮品质监控。每年4月、10月底前必须对本库点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测,将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中并上报市发改局,为市发改局准确掌握质量变化情况,制定轮换计划提供依据。

      (十三)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严格熏蒸审批制度,严禁违反熏蒸规程操作,避免事故发生。进行熏蒸作业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市发改局备案。

      熏蒸作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注意人身安全。对参加熏蒸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由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自行统筹支付,从保管费列支。熏蒸作业中,应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十四)大力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环流熏蒸、谷物冷却以及气调储粮等科学储粮新技术,积极推进高标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展绿色科学储粮,保证粮食储存品质。

      (十五)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自然损耗在标准定额1.5%以内的,由市财政承担;超过自然损耗标准定额1.5%的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据实核减,并由承储企业及时补足库存。

      (十六)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粮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政府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紧急处理、转移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经口头请示市发改局后可以先行处理,并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十七)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2.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

      3.质量安全不达标,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4.擅自变更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库点;

      5.延误轮换或者因管理不善等造成储粮事故;

      6.利用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7.以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8.随意改变、擅自处置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设施设备;

      9.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一粮多用、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10.擅自动用承储的储备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八)市级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并在仓(罐)外挂标牌(标志为:县级“X”)。

      (十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储备,可以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或经销商代储,但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场所,指定专人监管。储备规模应确保常年足额到位,按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保持品质新鲜。

      四、轮换管理

      (一)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要按照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轮换方式,并切实加强管理,择机轮换,减少轮换差价。鼓励创新轮换方式,实现常储常新。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报市发改局,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年度轮换计划应当包括轮换数量、质量、品种、库点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报市发改局备案。

      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外需追加或者推迟轮换的,必须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批准,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轮出和轮入(包括新增)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等方式进行。有关凭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四)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应当采取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方式。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食用植物油2年。市场畅销优质品种的轮换周期可以为1年。

      达到参考储存年限且储存品质指标接近轻度不宜存,或者虽未达到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提出轮换申请。达到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宜存的,可以适当延长储存年限,期间应当加强品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

      按照常规储存品质判定,凡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应立即轮换,不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轮入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应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采购或者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经市发改局批准,可以轮入上一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但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粮食入库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粮。

      (六)市级地方储备粮自轮出次月起至轮入结束,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地方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调整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各月最低实际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的时间。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七)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可以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实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确定。

      (八)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在确保粮权明确、依规轮换、常储常新、库存充足的前提下,可以在年度内多次轮换。

      五、动用管理

      (一)市发改局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建立健全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1.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显著上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需要,遵循有利于稳定市场、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

      (三)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指令。

      (四)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情况,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上报泉州市发改委、泉州市财政局,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备案。

      (五)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储备库存。

      (六)依法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和有关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六、费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财务监管职能,商市发改局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购销成本价格以及市级储备粮管理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将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等)以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时将各项储备费用拨付给储备粮管理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局。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标准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物流成本、人员工资、保管方式等的变动适时调整,及时足额支付。

      市级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按季核拨、年终清算,确保补贴费用及时到位。凡实行费用包干方式的,按包干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储备数量和费用标准按季及时拨付到位;凡轮换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结算的,在轮换计划审批后及时预拨轮换所需费用,以确保承储单位实施轮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市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储备粮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账户内核算。

      (四)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批准文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办理贷款。储备粮油的利息开支,由市财政局或承储企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根据实际储存粮油占用贷款和当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轮换架空期间不得占用贷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回笼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贷款,确保资金安全。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市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对市级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市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日常收支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对市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改正;

      2.约谈;

      3.出具警示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储备粮承储单位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3.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市级地方储备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利用省级的粮食储备信息网络平台,对市级地方储备粮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市发改局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市发改局等部门对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法律责任

      (一)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未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市发改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代储企业违反《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要求代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1.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经营职能未实质分开或者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2.未执行粮食储存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

      3.未执行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4.未按照规定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检测;

      5.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落实整改;

      6.拒绝、阻挠、干涉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由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4日。原2017年6月16日印发的《南安市商务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商务(〔2017〕94号)、2017年8月3日印发的《南安市商务局 南安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安市支行关于印发<南安市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商务号)﹝2017﹞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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