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2-00525
    • 备注/文号:南发改〔2022〕4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4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06-24 09:44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 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责任科室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南安市发改局

    审批科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项目尚未建成

    2.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 以上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 以上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

    2

    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南安市发改局

    审批科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项目尚未建成

    2.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

    3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南安市发改局

    审批科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项目尚未建成

    2.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

    4

    不按价格监测表内容提供资料或不按价格监测表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

    南安市发改局

    价格认定局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

    5

    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南安市发改局

    价格认定局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八条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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