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1-00300
- 备注/文号:南发改投〔2021〕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7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新型高效多用途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评估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新型高效多用途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016-350500-38-03-000340)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18700m2,引进国内高端的生产及配套设备,建设6条全自动新型高效多用途太阳能电池生产线。投产后,新增年产700MW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总年产达940MW新型高效多用途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年产值30亿元。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502.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3663.37万千瓦时、新水305.732万吨。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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