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0-00385
- 备注/文号:南发改价格〔2020〕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1
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发改〔20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发改〔2020〕182号)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财政局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南安分局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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