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5-00062
    • 备注/文号:南财〔2025〕21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8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南安市康复院2025-2027年保安服务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5-10-17 14:55

      投诉人: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北山社区城北路377号18幢A4-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建家

      被投诉人:福建省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通源社区东辅路盛荣广场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郭斌

      采购人:南安市康复院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彭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海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松湾崇福路7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

      投诉人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南安市康复院(下称“采购人”)南安市康复院2025-2027年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583]JW[CS]2025003,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函》,投诉人于2025年8月26日再次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建省海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丝公司”)。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海丝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及相关材料。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调查取证,并对现有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我公司对于质疑事项1及质疑事项2招标代理所回复的内容不满意,我公司所指出的内容均为属实有理有据,招标代理没有有效回答质疑内容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基于评分点的实际意义提出了该网站从网页上复制下来的网址重新进行输入后,该网页不会直接跳转,而是会进入到一个查询不到验证码的页面。并无法直接进入到所要查询的界面,我公司认为证书上面的官网本身就是具备合法性。

      二、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在南安市康复院 2025-2027年保安服务采购磋商文件,商务项评分项目1、认证证书,评标方法描述“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证得1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https://www.cnas.org.cn 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致的,本项不得分。)”泉州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此项不得分,是因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注明网址”,并非因注明网址后无法实现查询跳转界面而被扣分。商务项评分项目“1、认证证书”评分项目的设定,旨在通过验证企业相关认证证书,证明企业服务能力,要求提供证书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这一要求简单明确,方便评审过程中及时核查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即便因验证码时效性问题无法直接跳转,评审磋商小组也可凭借注明的网址,复制投标单位名称进行快速查询。因此,该评分项目不存在设定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三、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与被投诉人的答复基本一致。

      四、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相关供应商海丝公司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对之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无异议,完全认同本项目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结果。

      五、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人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表、评分汇总表、竞争性磋商结果报告、结果公告、投诉人质疑函、被投诉人关于质疑的回复函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并依法调查取证。现经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2025年7月16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南安市康复院2025-2027年保安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分为1个合同包,预算金额为1,639,200.00元。2025年7月29日,本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共有海丝公司、投诉人等7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在资格性检查环节,《资格审查表》及《竞争性磋商结果报告》显示,磋商小组对7家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均通过。按照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7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海丝公司得分最高,一致推荐海丝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5年7月30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海丝公司。

      投诉人为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其于2025年7月3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其中质疑事项1为:“商务项《1、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证得1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我公司投标文件里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版本在证件上有注明查询网址,以证明证书的真实性。同时,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相应网址查询的截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得3分。”,质疑事项2为:“商务项《1、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证得1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本评分项的实质得分应该是有认证证书来证明企业是否有能力达到该项目的运营要求,而要求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因为从网页上复制下来的网址重新进行输入后,该网页不会直接跳转,而是会进入到一个查询不到验证码的页面,并且该项评分点表述有误,该网页并无法下载,只能进行网页的截图,此点评分有严重错误,该项造成投标人的理解混淆,此项评分点并不能成立。”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6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函》,投诉人于2025年8月26日再次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2025年8月25日,本次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发函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六、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之“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的“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第3.3.2条“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第(3)款“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规定“商务部分评分PB满分为6.00分”,商务部分评分项目中“1、认证证书”的分值为“3.00分”,描述为“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证得1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第(4)款“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规定“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证书编号为47724S10193R1S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47724Q10423R1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书编号为47724E10229R1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上述三份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上述网页截图未注明网址。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在“认证结果”之“认证结果综合查询”项下可以查到证书编号为47724S10193R1S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47724Q10423R1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书编号为47724E10229R1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信息,查询结果网页的页面内容与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对应的网页截图一致,也与投诉人提供的对应的证书复印件中的信息一致。

      本次采购项目《评分汇总表》显示,投诉人的商务部分得分为3分。本次采购项目磋商小组3位成员的《采购项目商务评分表(个人)》显示,对投诉人商务评分项“1、认证证书{客}(3.00分)”的评分分值均为0分。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报告》显示,海丝公司最终得分97.71分,最终报价1631520元,是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投诉人最终得分94.71分,最终报价1632000元,是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证书编号为47724S10193R1S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47724Q10423R1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书编号为47724E10229R1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上述三份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虽然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截图未注明网址,但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可以查到证书编号为47724S10193R1S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47724Q10423R1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书编号为47724E10229R1S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信息,查询结果网页的页面内容与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对应的网页截图一致,也与投诉人提供的对应的证书复印件中的信息一致,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该评分项不得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经重新核算,投诉人的最终得分97.71分,与海丝公司最终得分相同,但海丝公司最终报价1631520元低于投诉人最终报价1632000元,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和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之“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的“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第3.3.2条“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第(4)款之规定,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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