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4-00084
    • 备注/文号:南财〔2024〕29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国泰物业(泉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13 10:17

      投诉人:国泰物业(泉州)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社区宝洲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凡杨标

      被投诉人:福建省臻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坪山路441号

      云谷综合产业园4楼4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程

      采购人:福建省南安职业中专学校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都

      相关供应商:泉州平头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4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延德

      投诉人国泰物业(泉州)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臻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组织的福建省南安职业中专学校(下称“采购人”)南安职专驻校教官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3]FJSZXD[GK]2024030,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根据《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投诉人送达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函告投诉人补正重新投诉,投诉人修改后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重新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于2024年10月29日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泉州平头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平头哥公司”)。被投诉人、采购人及平头哥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及相关材料。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调查取证,并对现有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司上传的《单位授权书》中授权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虽不符,但是项目名称相符,且投标文件中其他大部分材料中的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相符,明显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我司的《单位授权书》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他采购项目,不影响实质性内容。资格审查小组简单以“授权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不符”为由认定我司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单位授权书、资格审核不合格,缺乏依据,资格符合性审查错误。同时将项目编号作为资格性审查的内容也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4年9月5日发布,主观分差总计为15分,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三、严格控制等次分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工作和采购代理机构基于招标文件违法的事实而未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答复(一)第1和第7点表述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只能看到“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代理机构此种回复属于罔顾事实、扭曲事实。事实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由3人组成(1位代理机构人员、1位采购人代表和1位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人员),其中1位采购人代表参与了资格审查以及投标文件评审的全部过程,代理机构人员参与了资格审查以及评标结果的核对,所以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可以查看到全部的投标文件。并且将资格审查小组能看到投标文件权限的材料作为资格评审错误的依据也缺乏法律支持、更违反政府采购法中谨慎评审的原则。

      投诉事项4:采购人代表1位参与了资格审查以及投标文件评审的全部过程,代理机构答复(一)第1和第7点证明评审委员会未对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因为只要复核就可以发现我司因为《单位授权书》里的项目编号被认定无效投标的情形与其他投标文件中项目编号表述不一致,评审委员会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答复(一)第2点和第6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项目编号错误被资格审查小组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但是真实情况是《中小企业声明函》里根本不涉及项目编号,资格审查小组竟然严重脱离招投标文件评审、随意捏造和凭空想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胡乱评审、把资格评审当儿戏、违法违规评审,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6:代理机构答复(一)第6点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一致”,但实际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这句话,属于代理机构随意捏造、欺骗投标人、企图掩盖资格审查错误的事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并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福建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投诉答复”也证实了项目编号的表述错误不影响资格性审查的。

      投诉事项7:代理机构通过答复(二)第1点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的责任归咎于“南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9月5日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南安市教育局和南安职业中专学校审批和确认招标文件在8月份”是不对的,我司认为南安市财政局、南安市教育局和南安职业中专学校都与本次招标文件违法的事项毫无关系。原因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即采购文件要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采购文件仅与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时间有关,与南安市财政局转发的时间无关系,与南安市教育局和南安职业中专学校审批和确认招标文件的时间无关系。

      投诉事项8:依据代理机构通过答复(二)第1点证明代理机构完全知悉和认可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

      投诉事项9:我司质疑函的第2项并不是质疑招标文件,而是质疑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违法,但代理机构答复(二)第2点围绕质疑招标文件答复,明显属于代理机构答非所问、规避答复、胡乱答复。

      二、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5、6,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上传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文件中,有涉及项目编号的地方均与本项目(南安职专驻校教官服务采购项目)不相符,且投诉人在“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提供的项目编号为[350901]BW[GK]2024003,该项目编号实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4 物业采购项目”的项目编号(详见附件),与本次采购无关,且投诉人上传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文件中封面部分、《投标函》《单位授权书》均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4 物业采购项目”的项目编号([350901]BW[GK]2024003)。

      针对投诉事项2、7、8,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4年09月05日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未收到任何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招标文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且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法的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的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谨慎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

      针对投诉事项3、4、9,被投诉人答复称:资格审查小组成员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基于投诉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等内容,项目编号未满足“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的10.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3)要求”,所提交资料存在不真实、无效、不准确、不完整和具有误导性,其造成不利后果由贵司承担责任。在资格审查环节认定为无效投标,其“技术、商务文件”未在下一环节进行评审,且评审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三、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与被投诉人的答复基本一致。

      四、相关供应商平头哥公司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司经过认真核查,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我司知情范围,因此我司无法也无需对此进行回复说明。我司通过公开依法合规的渠道获取了“南安职专驻校教官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响应。我们的投标行为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评审情况表、评标报告、结果公告、投诉人质疑函、被投诉人关于质疑的回复函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并依法调查取证。现经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2024年9月5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驻校教官服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分为一个合同包,预算金额为224万元。2024年9月26日,本次采购项目进行开标、评标。共有平头哥公司、投诉人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资格性审查环节,《资格审查表》及《评标报告》显示,平头哥公司等3家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投诉人等2家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法评价、打分,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为平头哥公司。2024年9月27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平头哥公司。

      投诉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其于2024年9月27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我司上传的《单位授权书》中授权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虽不符,但是项目名称相符,且投标文件中其他大部分材料中的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相符,明显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我司的《单位授权书》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他采购项目,不影响实质性内容。资格审查小组简单以授权项目编号与投标项目编号不符”为由认定我司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单位授权书、资格审核不合格,缺乏依据。同时将项目编号作为资格性审查的内容也缺乏法律依据。2.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4年9月5日发布,主观分差总计为15分,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三、严格控制等次分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2024年10月19日,本次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发函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3、4、5、6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10.1条“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3)电子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第10.12条规定“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4)电子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一、资格审查”第1.3条第(2)项“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中“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采购包1明细“单位授权书”的“描述”规定“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部分中提供《单位授权书》的内容为“致:福建省臻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凡**授权凡**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南安职专驻校教官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901]BW[GK]2024003)的投标,……”

      本次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表》显示,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原因为:“评审条款‘单位授权书’不通过,专家组长评审意见:单位授权书项目编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单位授权书》中项目编号“[350901]BW[GK]2024003”与本次采购项目编号“[350583]FJSZXD[GK]2024030”虽不符,但《单位授权书》中致送单位与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相符,项目编号不符明显属于笔误,该《单位授权书》指向具体明确,不影响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投标无效的情形。资格审查小组以“单位授权书项目编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缺乏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3、4、5、6系投诉人基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即投诉事项1)的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3、4、5、6没有审查的必要,本机关对投诉事项3、4、5、6不进行审查,不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2、7、8、9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 7.2 条“评标标准”采购包1的技术项“管理服务方案”评分项评标方法描述为“根据供应商提出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及运行的合理性、创新性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承诺,包括智能化管理与服务等(列出重点要素及内容),由评标小组进行打分。(1)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全面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可靠,表述无错误、无矛盾的得3分;(2)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较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略有不足的得2分;(3)方案要素略有不足,分析内容简单,解决和防范措施一般的得1分;(4)方案要素遗漏较多,表述有较大错误、矛盾或未提供的不得分。”;“管理制度方案”评分项评标方法描述为“根据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准军事化运行管理制度方案(列出重点要素及内容)由评标小组进行评议。(1)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全面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可靠,表述无错误、无矛盾的得3分;(2)方案要素较全,分析内容较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略有不足的得2分;(3)方案要素略有不足,分析内容简单,解决和防范措施一般的得1分;(4)方案要素遗漏较多,表述有较大错误、矛盾或未提供的不得分。”;“培训方案”评分项评标方法描述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订的人员培训方案,培训人数需达20人以上,列出培训活动方案及经验,通知、照片、资料及培训人员名单等;(列出重点要素及内容),由评标小组进行评议:(1)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全面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可靠,表述无错误、无矛盾的得3分;(2)方案要素较全,分析内容较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略有不足的得2分;(3)方案要素略有不足,分析内容简单,解决和防范措施一般的得1分;(4)方案要素遗漏较多,表述有较大错误、矛盾或未提供的不得分。”;“应诉处理”评分项评标方法描述为“根据供应商对管理服务的投诉的反应的及时性和问题解决、整改的实效性等服务保障承诺(列出重点要素及内容)情况,由评标小组进行打分。(1)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全面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可靠,表述无错误、无矛盾的得3分;(2)方案要素较全,分析内容较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略有不足的得2分;(3)方案要素略有不足,分析内容简单,解决和防范措施一般的得1分;(4)方案要素遗漏较多,表述有较大错误、矛盾或未提供的不得分。”;“应急响应方案”评分项评标方法描述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列出重点要素及内容),由评标小组进行评议,(1)方案要素齐全,分析内容全面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可靠,表述无错误、无矛盾的得3分;(2)方案要素较全,分析内容较完整,解决和防范措施略有不足的得2分;(3)方案要素略有不足,分析内容简单,解决和防范措施一般的得1分;(4)方案要素遗漏较多,表述有较大错误、矛盾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2实质上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投诉事项7、8、9系投诉人基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即投诉事项2)的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9月12日,投诉人于2024年9月27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事项2、7、8、9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但有必要指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闽财购〔2024〕3号)规定,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即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本次采购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超过3分,违反了上述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改正。

      经核查,投诉事项1成立,资格审查小组错误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诉人未进入评标程序,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7、8、9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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