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19-00108
    • 备注/文号:南财〔2019〕49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9-10-29 08:10

      投诉人名称:晋江市星光印刷有限公司

      住所: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锦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曾向群

      被投诉人名称:福建鑫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路东海大厦B栋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凤

      被投诉人名称:南安市教育局

      住所:南安成功街新华大厦8-113层

      法定代表人:黄清地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南安市教育局南安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583]CXS[GK]201908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本局经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1、该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提供的标书和样品被投诉人以“作业本等内芯定量低于招标要求”为由废标。2、被投诉人认为该公司未按招标文件提供2019年以来的胶粘剂检测报告的问题。3、招标代理单位在未到开标时间擅自拆开该公司的样品。对于以上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客观公正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带有倾向性,被投诉人鑫盛公司和教育局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投诉请求:1、撤销中标公告;2、撤销评审委员会对我公司废标的认定;3、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暂停采购活动三十日。

      经调查:

      一、投诉人诉称:该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提供的标书和样品被以“作业本等内芯定量低于招标要求”为由废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三)学生簿册的技术及规格等要求、第5.要求(2)技术要求:a.学生簿册规格见开标一览表。b.学生簿册规格尺寸允差为±1 mm 。c. 学生簿册封面及内页纸张公称定量允差为±3g/㎡,招标文件明确表明允许簿册封面及内页纸张公称定量允差为±3g/㎡。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三)学生簿册的技术及规格等要求、第5.要求(4)纸张定量:定量允许偏差:按封面、内芯用纸执行的相应的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中的定量偏差要求考核其下偏差,或按合同双方的更高要求”。该公司纸张定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样品及样品检测报告,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511-2010)并且严格按照“南安市簿册项目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检查项目齐全,各项指标均到达标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样品及检验报告相关要求。

      针对此项,被投诉人鑫盛公司和南安市教育局答复称:晋江星光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所有的投标响应全部照搬招标文件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全部填写“无偏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具体的响应内容应是其所提供的2019年检验合格的样品检验报告中的实测结果的数值[如学生簿册(拼音簿)检验报告中内芯定量(胶版印刷纸)实测结果为57.4,而投标响应的是≥60,明显前后不一致];而不是全部照搬招标文件的 “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这样应标应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认为检测报告中所有实测结果的数值才是该产品的质量水平的真实反映。而内芯定量是学生簿册的核心指标,该指标数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成本,数值越小则价格越低。

      招标文件中 “内芯定量”出现两处不同标准,按常规,应以最新标准为准,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评标。“内页纸张公称定量允差为±3g/㎡”是采购人自行设置的一般要求,但是该设置的标准不能低于DB35/T 511-2010学生簿册 福建省地方标准:“纸张定量:内芯:单面≥40 双面≥60;定量允许偏差:按封面、内芯用纸执行的相应的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中的定量偏差要求考核其下偏差,或按合同双方的更高要求。”即低于纸张公称定量60g/㎡的,就是不符合该标准。

      本局经审查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结合评标委员会复审结论,作出如下认定:根据招标文件“二、评标6.2符合性审查(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调取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所有的投标响应全部照搬招标文件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如P6页2、小学阶段 序号1、拼音簿 60克双胶纸)“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全部填写“无偏离”,投标响应的是≥60。而对应投标文件具体响应内容所提供的2019年检验合格的样品检验报告中的实测结果的数值 [如学生簿册(拼音簿、生字簿、写字簿等)检验报告中内芯定量(胶版印刷纸)实测结果分别为57.4、58.1、58.4],都<60,前后明显不一致,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我局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诉称:该公司严格按照此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品递交要求“样品提交时间地点:2019年08月05日上午10:00-12:00北京时间,将样品及2019年以来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开标地址,逾期样品不予接收。”该公司认为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及样品对应的2019年以来地市级及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对胶黏剂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并没有做具体要求,仅对投标样品的检测报告时间做限制。胶黏剂检测报告并非此次投标产品的样品检测报告,此次投标标的为学生作业本并非胶黏剂,胶黏剂仅属于生产工艺上的原材料之一并非样品。

      针对此项,被投诉人鑫盛公司和南安市教育局答复称: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九)样品要求:2、样品递交要求:2.1样品提交时间及地点:2019年08月05日上午10:00-12:00北京时间,将样品及2019年以来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开标地址,逾期样品不予接收。”其中的“2019年以来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应包含“2019年以来的作业本样品检测报告”和“2019年以来的胶粘剂检测报告”。投诉人若对这段文字的理解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询问或质疑,以明确是否包含“2019年以来的胶粘剂检测报告。”但是在采购过程中并未收到各投标人对这段文字的书面质疑。

      尽管现有国家以及国际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般的都是行业默认的时间或者是企业设定的有效时间。但是,现有产品与当初检测样品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一致性的。

      本局经审查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结合评标委员会复审结论,作出如下认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九)样品要求:1③中小学生作业簿册装订办法为左翻冷胶胶装的所有品种样品,必须符合冷胶包背学生生产工艺要求,簿册封面封底、包背条及内页均采用水溶性胶粘装订,胶粘剂应符合HJ2541-2016中5.2.6的要求(需提供地市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业本摊开后目测不得有明显胶水痕迹,可推平180度,重复翻扯不掉页,撕页不会脱胶散架,内页抗拉力≥60N(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提供左翻冷胶胶装样品经评标小组认定样品的生产工艺及要求低于招标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2、样品递交要求:2.1样品提交时间及地点:2019年08月05日上午10:00-12:00北京时间,将样品及2019年以来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开标地址,逾期样品不予接收。”而胶粘剂作为学生作业本组成的原材料之一,胶粘剂检验报告也应属于该样品检验报告的组成部分,既然招标文件要求“将样品及2019年以来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开标地址,逾期样品不予接收。”已明确是2019年以来的检验合格报告才是有效的。经调取投诉人投标文件P110-113页,检测报告日期为2017年12月02日。因此,我局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三、投诉人诉称:招标代理单位在未到开标时间擅自拆开该公司的样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有开标截止时间前2019年08月05日上午10:00-12:00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开标时间为2019年08月05日下午15:00,但是递交样品后即被拆封打开,鑫盛公司在未到开标时间擅自解封该公司样品。

      针对此项,被投诉人鑫盛公司称: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开提交的样品,交给我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并登记。

      与本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回复:开标当日我司投标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应投标文件、样品及所有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原件,所有样品由我司投标人代表当场拆封交由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确认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种及数量,确定符合要求后我司投标代理等待开标。

      本局经审查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作出如下认定:经调取本项目招标过程相关资料“[350583]CXS[GK]2019081南安市教育局南安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采购样品签收单”,投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应投标文件、样品及所有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原件,并由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核对、登记、确认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种及数量,然后完成签收。在此过程中,投诉人并没有提出质疑“该公司样品被鑫盛公司私自拆封”事项。因此,我局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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