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19-00049
- 备注/文号:南财〔2019〕28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05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到位,让企业、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南安市财政局决定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范围。2018年1月1日以来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检查内容。一是收费申报材料是否简化,操作流程是否简明,体现人性化。二是政策按规定落实是否到位,有无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存在该降未降、该免未免等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追溯至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
(二)检查对象及项目
1.公安部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办理临时或换领二代身份证、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户口簿丢失补领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考试费等。
2.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费、环境监测服。
3. 水利部门: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水资源费。
4 .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
5. 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海域使用金、房屋抵押登记费等。
7.司法局:公证服务收费。
8.住建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城市管理局: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赔偿费。
10.交通部门:考试考务费、证书工本费。
11.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
12.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3.农业农村局:科目一至四考试费(农机站)。
14.教育局:考试考务费(教育系统下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自行检查)。
15.卫健部门:社会抚养费(卫健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由卫健主管部门自行检查)。
16.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鉴定费。
17.其他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检查阶段(6月10日至6月13日)
南安市财政局分成3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备好相关资料。具体被检查部门(单位)、检查时间将以电话预先告知。
(二)整改治理阶段(6月14日至6月18日)
对存在的乱收费问题,要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在6月18日前完成整改。
附件:2018年以来收费、基金情况检查表
南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以来收费、基金情况检查表
2019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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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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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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