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案件类别 | 办案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南市监处字[2020]264号 | 食品案件 | 溪美市监所 | 南安市溪美啊满面线糊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食药 | 南安市溪美啊满面线糊店 | 王满 | 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花苑126号 | 南安市溪美啊满面线糊店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0/6/30 |
南市监处字[2020]265号 | 食品案件 | 溪美市监所 | 南安市溪美苏琴治小吃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食药 | 南安市溪美苏琴治小吃店 | 苏琴治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井脚街28号 | 南安市溪美苏琴治小吃店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0/6/30 |
南市监处字[2020]266号 | 食品案件 | 溪美市监所 | 南安市溪美子强麻辣烫餐馆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食药 | 南安市溪美子强麻辣烫餐馆 | 洪子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民主街116号 | 南安市溪美子强麻辣烫餐馆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0/6/30 |
南市监处字[2020]268号 | 食品案件 | 洪濑市监所 | 关于南安市洪濑玲文干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巴西菇案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南安市洪濑玲文干鲜店 | 戴惠玲 | 南安市洪濑镇江滨西路178号 | 2019年10月份,当事人在外地购买了散装巴西菇(姬松茸),数量12市斤,计792元。同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以每市斤67元的价格销售给南安市康美镇豪利有超市,数量12市斤,货值金额804元,违法所得12元。该巴西菇(姬松茸)经初检、复检,检验结论:所检样品检验项目[总汞(以Hg计)]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巴西菇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0-7-2 |
南市监处字[2020]274号 | 食品案件 | 执法大队 | 南安市溪美佳美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溪美佳美超市 | 陈延生 | 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街178号 | 一、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无规范的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8的要求,且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二、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2、没收在扣押的食品;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二、对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上述食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2020-7-9 |
南市监处字[2020]276号 | 食品案件 | 罗东市监所 | 南安市罗东镇黄合和烟杂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罗东镇黄合和烟杂店 | 黄建全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荆坑村新辽42号 | 2020年6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东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安市罗东镇荆坑村新辽42号的南安市罗东镇黄合和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里货架上摆放着四百七十七袋闽盐精选自然盐(净含量:350g)。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凭证,进货商家为南安市洪濑镇棋航调味品店,经查该供货商并不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需要,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在扣的四百七十七袋食盐(每袋350g);2、罚款人民币1500元。 | 2020-7-10 |
南市监处字[2020]277号 | 食品案件 | 诗山市监所 | 南安市诗山镇毅隆海产干味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安全 | 南安市诗山镇毅隆海产干味店 | 黄良来 | 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489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和许可事项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502元 | 2020-7-10 |
南市监处字[2020]278号 | 药品案件 | 柳城市监所 | 关于南安柳城张乐真妇科诊所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未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案 | 药品安全、价格违法 | 南安柳城张乐真妇科诊所 | 张乐真 | 南安市柳城街道南大路576、578号 | 南安柳城张乐真妇科诊所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
202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