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183号福建同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2-07-05 16:00 阅读人数:1

福建同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U9K4LXU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星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劳光村,主要从事生产混凝土半成品。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12人,年营业收入预计约60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设备已建成未投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楼1套,主要生产工艺:砂石、水泥等→称重计量→混合搅拌→混凝土半成品。你单位租赁福建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于2021年10月开始投入建设生产设备,并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配套有沉淀池及污水储存罐各1个,目前仍在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当中。查阅你单位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经计算,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84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你单位提供的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工业厂房及空地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临时用地协议书。

  2022年6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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