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207号泉州市东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022-07-11 15:5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东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21584

  住所地:南安市山美水库库区(九都镇秋阳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

  你单位位于泉州市山美水库库区南安九都镇秋阳村境内,主要从事水利发电,占地面积约15亩。现有员工15人,2021年的营业收入约500万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4台水力发电机组于200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现有装机容量为3×1600kw+1×2000kw。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1600kw机组正在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生产工艺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8、水力发电中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常规水电类,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的建设地点在泉州市山美水库库区南安九都镇秋阳村境内,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你单位现有员工15人,2021年营业额约500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微型企业。你单位于200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2022年6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5716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