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169号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
2022-06-28 15:55 阅读人数:1

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13488Q

  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工业园茂华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春

  你单位位于省新镇扶茂工业园茂华西路17-1号,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加工、铸造、销售:铝合金,主要从事铝合金、有色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你单位《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1月2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20年12月完成自主环保验收手续,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接收废旧铝锅、废旧风扇、废旧铝制灯具、废旧机器设备、废旧手机壳等废旧金属进行生产,产品铝锭与环评中产品铝型材不一致,该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熔炼炉2台、自动炒灰机1台、冷灰桶1台、铝锭链条机2条。其中一台熔炼炉现场正在生产,工人正在利用铲车将原料送进熔炼炉生产,另外一台熔炼炉未生产。你单位的生产主工艺流程为:铝材边角料、废铝块等废旧金属、硅块→熔炼→成型→冷却→铝锭成品。该项目熔化工序废气及炒灰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原料仓堆有大量原料,主要东侧有硅、废铝块堆,其旁边有铝屑堆;厂房中间斜坡左侧有废旧金属堆(主要有废旧铝锅、废旧风扇、废旧铝制灯具、废旧机器设备、废旧手机壳);斜坡右边堆有大量废旧铝制易拉罐。厂房西北侧门口附近堆有产品铝锭,未发现有产品铝型材。你单位环评要求的原材料为干净的铝材边角料(A194.19%)、纯铝锭(A199.9%)、镁(Mg99%)、铜(光亮铜99%)、金属硅(si99%)、精炼剂(Nacl45%、Kcl40%、Mgcl215%)、打渣剂(NaF、Na2siF6、Na3AlF6等氟化物)、氮气、天然气、电,并不接收含有塑料、橡胶、废油等杂质和含铅、汞、铬、砷等重金属的废铝原材料,产品为铝型材。你单位接收废旧铝锅、废旧风扇、废旧铝制灯具、废旧机器设备、废旧手机壳等废旧金属进行熔炼项目未在环评报告书评价范围内,产品铝锭与环评中铝型材不一致,应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文件。你单位的建设地点在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工业园,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你单位于2022年5月开始有使用废旧铝锅、废旧风扇、废旧铝制灯具、废旧机器设备等废旧金属原料进行生产。你单位生产设备总投资额为187.42万。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5、你单位提供的设备投资清单、产品购销合同。

  6、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关于批复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南环〔2019〕1号)。

  7、福建南安市盛达铝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书编号:91350583705313488Q001W)

  2022年6月1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954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5716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扩建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