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21号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
2020-01-17 11:1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闽泉环罚〔202021 

    

  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3639653X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 

  法定代表人:吴德选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江崎村,主要从事石板材的生产销售。你单位环评于2008917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081020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11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建成投产。你单位红外线切边加工区围墙外侧(厂区南侧)雨水沟有一处固定的三通阀门口(PVC材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阀门的管口向下,管口下方的雨水沟残存有乳白色液体,雨水沟底部有一定的白色沉淀物,雨水沟最终汇入工业园区管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拉锯5台、自动磨机2台、燃生物质石材烘干线1条、自动磨边机2台、手摇切边机2台、手扶磨机1台、红外线切边机5台、修边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大理石荒料石→切割→刷胶→烘干→磨光→切割/修边→成品。你单位环评批复生产设备:拉锯3套、大切机10台、自动磨机1台、手动磨机8台、红外线切边机2台、修边机1台、定厚机1台;生产工艺:①花岗岩石板材:花岗岩荒料石→大切机→毛板→手动磨机→光板→切边机→成品,②大理石石板材:大理石荒料石→拉锯→毛板→自动磨机→光板→切边机→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及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燃生物质石材烘干线配套简单的水浴除尘设施。你单位扩建部分新增生产设备中的燃生物质石材烘干线于20186月安装并投入生产,投资额为47.5万元,其余新增生产设备于2010年年初建成并投入生产,投资额为115.4万元。现场检查时,三通阀门口的管道分别连接着红外线切边机生产回用水管和自动磨机生产回用水管。连接红外线切边机回用水管的管道上设有两个阀门,一个处于打开状态,一个处于关闭状态;连接自动磨机生产回用水管的管道上未见阀门。执法人员现场让你单位员工打开该三通阀门时,有大股废水流出(不会混浊),再打开连接红外线切边回用水管道上的阀门时,有大股乳白色废水流出(呈混浊状),与雨水沟残留的液体接近。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11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191114日、11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19111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8517号)。 

  6、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7、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南环验〔2008118)。 

  8、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505832015000006)。 

  9、二手设备转让合同2份、租赁合同1份。 

  2019123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187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0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扩建项目停止建设及限期改正; 

  2、罚款叁拾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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