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0〕19号福建省南安市立信石材有限公司)
2020-01-16 11:0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闽泉环罚〔202019 

    

  福建省南安市立信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1082734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大道,主要从事石板材的生产销售。你单位环评于2001311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0311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办理省版排污证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1112日、201911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成投产。你单位2号污水罐底部有2个阀门,2个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其中1个阀门连接有1条消防软管,软管末端位于你单位压滤机边的雨水沟边,消防软管内残余有少量白色的石材生产废水。你单位压滤机边上的雨水沟沟底也有少量白色的石材生产废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环评批复生产设备:自动磨机2台;环评主要生产工艺:荒料整形→切割→磨光→成品。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拉锯6台、自动磨机2台、燃生物质石材烘干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荒料→切割→褙网→粗磨→刷胶→烘干→磨光→成品。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罐4个、沉淀池3个、压滤机1台,污水处理工艺: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1号污水罐(沉淀)→压滤机(压滤)→2号污水罐(沉淀)→3号污水罐(沉淀)→4号污水罐(清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污水罐沉淀及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燃生物质石材烘干线配套简单的水浴除尘设施。你单位扩建部分新增生产设备中的拉锯20106月份安装3台、20143月份安装1台、201710月份装2台,烘干线是201610月份安装的。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1112日、201911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及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1911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191112日、2019111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南安市立信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1873号)。 

  6、福建省南安市立信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南环验〔2010145)。 

  7、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505832019000011)。 

  8、固定资产明细表、购销合同。 

  2019121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0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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