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泉环罚〔2020〕18号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景辉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X116166369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
法定代表人:曾仁开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文斗村,生产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石板材、石材工艺品、陶瓷。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于2004年11月9日经原南安市环保局审批,瓷砖生产线于2011年2月9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球磨车间共有4个球磨浆池,在靠近厂区西侧最边上的球磨浆池内,执法人员发现水池内有一个水泵和两条软管,一条软管通往隔壁的球磨浆池,另一条软管通往配电房边的厂区雨水沟,配电房边的厂区雨水沟沟底有泥沙沉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球磨车间工人胡纪德开启水泵,水泵开启后球磨浆池内的泥浆通过软管流入釉料仓库边的厂区雨水沟并通过该雨水沟汇入厂区外西侧道路排水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有主要生产设备:球磨11台、干燥塔3200型1套、压砖机3台、烘干窑1条、辊道窑1条、施釉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球磨→干燥→压制→烘干→表面清理→施釉→烧成→拣选→包装。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19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19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景辉石材厂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4]0772号)。
6、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景辉石材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1]041号)。
7、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景辉石材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505832015000213)。
2019年12月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安支行
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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