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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11 18:44 阅读人数:1

  我市制定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实施意见》),现就该《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针对城乡厂居混合、工业用地“小散乱”、空间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出台《实施意见》,通过处置盘活低效工业仓储用地,有利于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解决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城镇高质量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三)《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7方面:

  (一)适用范围。纳入或市政府批准纳入(相关数据可在每年初更新纳入)南安市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划拨或出让类型工业、仓储用途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为不可分割销售商业服务业用地,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已约定改变土地用途需收回的、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以及小微产业园除外。

  (二)申请条件。改造地块用途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或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拟保留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应提供按改变土地用途后使用功能的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专业鉴定报告及相关技术要求;改造地块不存在“两违”行为或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到位等。

  (三)改造方式。改造方式包括:独立改造、与列入低效用地的相邻地块整合进行联合改造、按照工业与商业服务业混合用地进行混合改造等3种方式。

  (四)改造规则。相关规则包括:1、宗地分割规则,拟采取分割部分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应先将分割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宗地分割后改造用地面积应不低于3亩,且应满足规划、交通疏散安全、消防等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其中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经批准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改造后的宗地及房屋不允许办理分割变更登记,不允许分割转让。2、政府收储规则,对整宗用地面积超过50亩、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整宗改造的,由政府优先收储不低于40%的用地面积(含地上建、构筑物),用于招商引进新的工业项目或用于统筹片区改造;已被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在变更土地用途时一并由政府收储,收储补偿金额按原用途评估确定。3、混合用地规则,允许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兼容小型商超服务,但面积不超过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的10%;属保留原建筑、按层进行改造无法独立分割土地的,允许按照工业与商业混合用地进行申请改造,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4、补交地价规则,变更土地用途须按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市场评估价与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差价。

  (五)办理流程。1、项目申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转报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项目初审。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实地勘踏并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符合要求的转报市政府;3、审定方案。经市政府批示后,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改造方案进一步深化,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网站,对改造后方案进行公示;4、项目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开展改造前后的地价评估,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及地价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部门职责。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人防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乡镇(街道、开发区)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七)其他事项。明确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明确对属拆除重建、难以独立开发零星土地的改造要求;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等。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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