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南安是著名侨乡,拥有丰富的侨资源。力促华侨要素回流、乡贤经济回归,推动南安人经济与南安经济深度融合是南安今后社会发展的一大方向。侨居老宅翻建修建作为华侨侨眷急难愁盼问题之一,在吸引华侨回归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此前南安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依据。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华侨权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
三、工作进展
根据《关于报送<关于“凝聚侨心侨力侨智 激发南商回应回归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局势赋能”的建议>的报告》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华侨权益,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019〕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4年1月形成《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提交第41次常务会、第1次市长办公室会议研究,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月23日签署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需住宅原址翻建的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内容包括6大部分,分别为总则、审批要求、审批流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附则、附件(6个)。全面涵盖了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审批管理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需住宅原址翻建的管理。申请对象必须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手续,并依法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以下简称为“归国华侨”)。依法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二)审批要求
明确归国华侨申请农村住宅翻建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只能进行原址翻建且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建设规模”、落实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1.宅基地规模
归国华侨申请宅基地翻建的范围不得超过原住宅占地范围,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造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归国华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原旧住宅翻建仍有空闲地建设用地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归国华侨):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建设规模
个人建房: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归国华侨):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三)审批流程
明确审批流程,归国华侨申请农村住宅翻建按照归国华侨提出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建档备案的流程开展审批。对每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骗取翻建资格、未经批准自行翻建、超过审批范围建设、超过审批规模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进行明确要求,依法进行处置。
1.对骗取翻建批准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翻建批准。
2.对未经批准自行翻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对基础部分超过审批范围的,责令其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自行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建设;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对总建筑规模超过审批规模的,责令其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拆除超规模建设部分;当事人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附则
明确市直相关职能部门、镇、村按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职责落实归国华侨申请农村住宅翻建工作,明确违规审批的法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件清单
为规范乡镇(街道)后续的审批工作,《管理规定》共有6个附件。
六、注意事项
未明确事项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19号)等法律和政策执行;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回国定居华侨,是指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手续,并依法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联系电话:0595-8638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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