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8日印发了《关于南安市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2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明晰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审查事项、耕地进出平衡、监督落实履约责任、强化服务监管等。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对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联执办等
征求意见方式:通过市政府内网征求意见。
反馈情况:累计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部分采纳)建议5条,未采纳予以说明。
(三)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于2023年9月28日-10月13日,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将《南安市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的相关意见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3年10月18日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司法局于10月23日出具行政规范性合法审查意见书(2023030),审查合法。
(五)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12月1日市领导签发,12月5日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通知》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定义,即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和用地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是严格项目选址审查,主要是明确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审查、备案,要求引导合理选址、严禁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部分是严控占用一般耕地,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条件,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通过自行补足或请属地乡镇(街道)通过置换、补偿等办法帮助落实进出平衡要求。
第四部分是监督落实履约责任,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责任,对协商一致的允许土地复垦方案改为备案期满时编制,乡镇(街道)要督促开竣工建设。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未取得延期备案手续的,应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部分是强化服务和监管,主要是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同时,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联执办等单位职责分工。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执法,及时查处。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通知》主要内容的第三部分,严控占用一般耕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主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审查事项、耕地进出平衡、监督落实履约责任、强化服务监管等,没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内容和理由
《通知》主要依据法律及上级文件依据制度,不存在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