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需出台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制度管资产。
(二)制定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二、修订过程
(一)起草单位
南安市财政局
(二)征求意见
2023年4月中旬拟出《管理规定》初稿,4月下旬征求本局各业务科室意见,5月中旬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法律顾问潘伟安律师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认为,本《管理规定》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5月16日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于5月23日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臻辉进行签发,以南财规〔2023〕1号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1.总则。一是本规定适用单位范围。二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范畴。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是监督管理体系和部门职责。
2.关于资产配置。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概念。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五是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六是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七是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按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八是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九是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资产配置的办理程序。十是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3.关于资产使用。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概念。二是建立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配置。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五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六是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七是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严格执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南政文〔2020〕41号)的有关规定。九是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担保。十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十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十三是各主管部门应探索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4.关于资产处置。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概念。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涉及重大金额资产或重要资产报市政府审批。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调整。五是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六是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七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八是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九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五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六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七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
6.关于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7.关于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一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范围。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和报送汇总报表。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的主要内容。五是国有资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六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月报。七是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翔实。八是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8.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是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三是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发生的行为。五是法律责任。
9.关于附则。一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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