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南安市大力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2-11-01 18:10 阅读人数:1

  2022年10月28日,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南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南安市大力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

  2.《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体〔2019〕154号)

  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

  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十一条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47号)

  5.《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22〕9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引强培优各类市场主体

  1.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文化体育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超过2亿元的享受泉州及以上相关奖励,不再享受本级奖励。

  2.对新建或扩建的森林康养、航空运动、休闲农庄等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包括土地及征迁费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同一景区为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

  5.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2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奖励。

  6.对合作运营我市国有A级旅游景区的,投资在500万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评定的)的体育社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支持打造南安文体旅品牌

  9.建设(含新建和改造)以郑成功、海丝、石文化等南安文化元素为主题的专业酒店(要求达到3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经市文体旅局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0.培育塑造“郑成功故里”“福见南安”“海丝南安”城市文体旅品牌,对乡镇(街道)主办的大型文体旅活动(如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特色小吃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讲解员大赛、体育赛事等),结合南安城市文体旅品牌元素的,按活动规模和影响力,分档次分别给予举办的乡镇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每乡镇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11.对利用我市丰富的文体旅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开发具有南安鲜明特色的文体旅创意衍生品的,按其开发成本的30%给予开发主体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对以南安文体旅元素进行创意,参加省级及以上文创产品大赛获奖的(三等奖以上)原创作品进行产业化开发量产的,首年按销售额的2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每件作品累计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

  13.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文创产品并获国家、省、泉州市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省级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泉州市级的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14.奖励优秀影视、舞台剧本创作,对反映南安题材、讲述南安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泉州专项资金资助的,本级再给予按上级资助金额的20%奖励,每项累计最高不超10万元。

  15.对与政府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的企业或个人,其发表的以宣传推介南安市文化、体育、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图片、短视频等形式的作品,予以奖励。包括:对符合要求的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头条等平台发布的原创图文类内容,单条阅读量达到5万(含5万)以上,同时点赞量1000(含1000)以上的,每条奖励0.3万元;对符合要求的在抖音、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发布的原创视频类内容,每条播放量10万(含10万)以上,同时点赞量达到播放量1%以上的,每条奖励0.1万元。新媒体品牌营销奖励每年共安排30万元,每号年度累计奖励最高3万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三)支持文体旅产品优质特色供给

  16.鼓励合理利用山林、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林木和耕作层、未改变水域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建设特色民宿、特色餐厅、精致露营等文体旅项目,经文体旅部门认定为推荐名单前五名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对总投资达到300万元,客房数量在4-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对同一主体投资民宿集聚区,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多个民宿,且平均单客房投资额(总投资/客房数)大于15万元的,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0.5万元。

  18.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9.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本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泉州市级观光工厂、泉州市级文化引领的研学旅游基地,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鼓励各乡镇推进“文体旅综合智慧平台”建设,推出旅游电子地图、语音导览、预约系统、旅游商品网购、网约导游、文旅APP、智慧体育等项目,着力打造智慧景区、智慧旅游酒店、智慧旅游小镇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10%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对新评定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评“5A”的文化体育旅游类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支持提升文体旅市场活力

  22.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南旅游,对年地接国内外游客200人次以上(含200人次)500人次以下(不含),在南住宿1晚的,奖励20元/人次。在南住宿2晚及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年地接国内外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的享受泉州及以上相关奖励,不再享受本级奖励。

  23.鼓励在旅游线路中增设固定的非遗展演体验项目,市文体旅局每年进行评选,经文体旅局认定为非遗展演示范点的,给予每个示范点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鼓励在旅游线路中增设热气球、滑翔伞等低空体育旅游项目,经市文体旅局认定为低空体育旅游示范点的,给予每个示范点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24.企业引进景区+沉浸式体验等文体旅常态化小型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文体旅常态化小型合作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25.文旅企业参加泉州市级(含)以上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展会,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3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1万元。

  26.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强文体旅产业运营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针对经验成果转化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5位)、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专项补助。

  27.引导鼓励文体旅创意企业孵化器的成长,被文体旅局认定为文体旅创意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照该孵化器所有入驻企业年营业额总额的1.5%,给予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奖励,每个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承办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

  28.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等活动,补助资金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参加人数,采用“总量控制、择优补助”的原则,每个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市全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9.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承办省级以上赛事,根据赛事规模和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助。每项国家级赛事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项省级赛事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30.鼓励社会资本组建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等职业俱乐部,代表我市参加上级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育赛事,参赛费用参照我市组织参加上级比赛财务报销规定,获得名次的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31.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组队参加国际、全国和省市各类体育赛事,根据参加赛事级别、队伍数量和获奖情况等,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

  3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废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等,改造建设健身休闲与商业服务融合的体育综合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体育设施改建和新建,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按照开放天数、项目及场地范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

  (七)支持文体旅人才培养和保障

  34.对在各级文体旅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从业人员,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同)的,分别奖励2万元、1.6万元、1万元;获省级的分别奖励1.6万元、1万元、0.6万元;获泉州市级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2万元;获南安市级的分别奖励0.6万元、0.2万元、0.1万元。竞技体育人才奖励按照《南安市体育竞赛及输送奖励办法》执行。

  35.对取得国际级体育专业技术等级人员、国家级体育专业技术等级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八)支持文体旅要素融合发展

  36.鼓励乡镇之间组团发展,乡镇之间联合编制片区文体旅融合发展规划的,在评审通过后,按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本措施与我市现行政策如有重叠交叉,按照“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市文体旅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度至本文件实施之前的有关奖励经审批后参照执行。

  特此说明。

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