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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解读
2022-08-30 11:17 阅读人数:1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编制背景: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和“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等工作部署,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印发施行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编制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版)〉的通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版)〉的通知》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二、《通知》目标任务是什么?

  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实施清单化管理。是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交通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清晰和优化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界定,推进交通运输整体智治、高效协同,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执法数字化、智慧化。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内容主要梳理规范了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一)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交通运输领域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后如有改变,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地方法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三)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五)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各地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原则统一规范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六)第一责任层及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根据我市实际,设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为“县级”。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由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明确为“县级”。五是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划分,删除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第一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级”的事项。

  (七)具体事项:《指导目录》梳理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378项(行政处罚357项,行政强制21项)。即对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进行梳理,保留378项,删除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项。具体是第113项的责任主体是设区的市级,第268项系港政类,责任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不属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职责。

  (八)施行日期:《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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