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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8-23 09:50 阅读人数:1

  一、起草依据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精神(泉民审〔2021〕5号)、南安市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中共南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南安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委编办〔2021〕4号)和《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南委法办〔2021〕10号)规定,制定了本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精神(泉民审〔2021〕5号)、南安市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中共南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南安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委编办〔2021〕4号)和《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南委法办〔2021〕10号)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了《南安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南民〔2021〕87号),并于2021年8月23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就低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分档规定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处罚。

  (二)行政强制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处罚。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标准只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定等政务服务事项自由裁量权未体现。

  (二)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

  (三)参照《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民审〔2021〕5号)标准制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3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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