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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2020-11-27 16:15 阅读人数:1

  一、修改背景意义: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基金)管理,提升道交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救助受害人、减少事故伤亡的作用。

  二、修改依据:根据省公安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20〕168号);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公综〔2020〕225号),鉴于我市2012年下发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380号)中有关内容与上级政策有冲突,需要重新修改与下发。

  三、具体修改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延长救助时限。《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十六点第二段“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照泉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修改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120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120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照泉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超过120小时的抢救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二)、提高救助标准。《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十六点第三段规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修改为“对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如逃逸案件未侦破,或肇事者、赔偿义务方无力承担抢救费用,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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