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南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0-09-03 15:05 阅读人数: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管理规定》。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性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和《泉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泉金﹝2018﹞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暂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尽职免责、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结果使用、附则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主要强调制定《规定》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部分“尽职免责”,该部分主要强调尽职免责定义、适用范围、尽职要求、免责情形、不得免责情形、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第三部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该部分主要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形,主要有: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标的金额较大,影响正常经营;2.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3.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5.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第四部分“关于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结果使用”,该部分主要介绍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的机构,开展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处置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母公司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部分“关于附则”。该部分主要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细化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代偿容忍度、尽职免责与问责情形、责任认定程序、处罚措施等,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解读单位:南安市财政局,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