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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2020-04-10 10:08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南政文〔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本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2012年3月23日,南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2〕74号),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保证资产租赁行为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南政文〔2020〕41号),并于2020年4月10日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术语释义: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南安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各类事业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南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直接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公司。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在保障正常办公职能履行和生产经营前提下,利用闲置资产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经营,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三、修订内容

  (一)明确出租行为审批范围

  本实施意见针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的所有出租行为,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二)明确出租方式

  1.国有资产出租采用公开招租,统一进入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2.重大招商项目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

  (三)确定租金底价

  1.取消“或者参考相邻同类资产近期出租价格以及原来承租价格确定租金底价”。

  2.租金底价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值确定,与出租方案一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增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对承租方承租后的装饰装修要严格管理,确需装修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并在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确保出租资产安全经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承租资产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南安市财政局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政办〔2012〕7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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