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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4-15 10:05 阅读人数:1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8年10月,福建省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2019年9月,泉州市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9〕59号)。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20〕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4月7日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省政府、泉州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和精简。全文紧扣“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四个重点内容,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工资总额概念三个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工资总额预算确定”,主要包括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和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两个方面内容;

  第三部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确定方式、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和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四个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三个方面内容;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督指导、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五个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统筹推进改革和实施时间两个方面内容。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坚持效益导向,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总额相对减少,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同时《实施意见》设置了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性保护措施。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设置保护性措施,能够有效平滑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波动的曲线,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细化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具体分为商业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等类别),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了对市属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一是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职责,更好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工资分配。二是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强化了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四是强化了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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