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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6-10 17:11 阅读人数:1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闽财金〔2020〕1号)、泉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泉州市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泉财企〔2020〕100号)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20〕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健全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市属金融企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市属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实施意见根据《福建省省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闽财金〔2020〕1号)、泉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泉州市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泉财企〔2020〕100号)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2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贯彻落实泉州市政府、南安市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泉州市财政局有关健全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在学习上级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属金融企业实际,起草完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收集相关部门所提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汇总、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南安市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南安市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包括: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管理程序、工资分配监督机制等6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主要明确适用对象、市属金融企业定义等。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南安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二)坚持维护公平和激励约束相统一;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指导相结合;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三部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工资总额,是指由市属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酬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微观经济、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统筹市属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做好对金融企业的考核评价,建立与市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的联动机制,引导市属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可持续经营,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市属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度清算额为基数,按照联动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统筹平衡与其他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结合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市属金融企业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到位,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情况效果良好,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范围内确定;响应国家宏观政策不到位,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情况效果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下降。

  (三)根据市属金融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分类设置工资分配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1.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效果,以及经济效益股东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

  2.政策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微观经济和实体经济效果、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

  3.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微观经济和实体经济效果、金融基础服务完成和保障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

  (四)市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在按照上述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等进行合理调整。市属金融企业满足当年联动机制条件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市属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与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市属金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对于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市属金融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且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五)市属金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市属金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主要承继现有业务的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统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经市政府批准,按年度业绩考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预算单列。

  (六)市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于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的要求。

  工资总额实行周期管理的,由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认定后,周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部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主要明确市属金融企业工资增减机制、岗位工资确定、工资外收入清理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人工成本管理等。

  第五部分: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主要明确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市属金融企业按照本意见和有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报送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不得晚于6月15日)、备案、核准、调整、清算(市属金融企业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报送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不得晚于5月15日)等。

  第六部分:工资分配监督机制

  主要明确市属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履行出资职责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信息公开披露、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出资人职责机构定义、实施日期等。

 

 

 南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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