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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3-06 16:41 阅读人数:1

  一、起草依据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和《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民福〔2020〕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闽民童〔2019〕131号和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泉民福〔2020〕3号文件精神起草制定《南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南民事〔2020〕6号),并于2020年3月3日印发,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凡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

  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

  6.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同时还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和失踪情形进行了界定。

  (二)明确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市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社会化发放办法给予发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前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要及时退出。

  目前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儿童为900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儿童为1500元/人月。

  (三)规范认定流程。南民事〔2020〕6号文件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在终止环节,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同时为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

  (四)明确工作要求。南民事〔2020〕6号文件就四个方面提出了详细说明。一是要把好精准识别关口。要求申报材料要齐全、信息要准确、录入要及时。二是要把好动态调整关口。要严格落实“应保尽报”原则,及时增减。同时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参照孤弃儿童保障方式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儿童就读学校在学证明,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备案。三是要强化部门联动。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保、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南安市民政局

  2020年3月6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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