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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1-07 10:55 阅读人数:1

  一、研究制定《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交通强市建设,调动道路水路运输车船落籍和回迁我市,撑大做强我市运输业体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运输服务便捷化、加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原有扶持政策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增强企业新增和回迁运力落户我市的信心,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发展壮大,助力交通强市建设。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促进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1.道路运输业运力新增奖励按照原《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357号)奖励标准执行。

  2.水路运输业运力新增奖励、规模发展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奖励标准执行;船舶交易费按原《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357号)标准执行。

  3.鼓励发展石井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奖励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8〕142号)规定执行。

  (二)加大水运金融支持力度

  贷款利息补贴、融资租赁利息补贴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奖励标准执行。

  (三) 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1.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与政府无缝沟通的桥梁作用及行业引导作用。

  2.营造运输发展环境。一是做好行政服务延伸,落实税改相关政策;二是优化城乡配送管理,完善市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对物流企业向乡镇综合服务站租赁场所开展物流经营活动,相关租赁费用按年度给予50%的补助,但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有序放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及停靠限制, 设计货物运输绿色通道等;三是促进物流资源整合。鼓励制造业物流外包,支持第三方“云仓储”物流配送,双方协议规定的物流费用按年度给予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是加强物流发展规划和用地支持。

  3.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对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按照《南安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南委办发〔2018〕28号)规定执行。对入驻平台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有效交易信息年度达到12000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引导规范融资环境。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

  (四)补助奖励相关规定

  主要明确申请补助的流程,奖励额度、奖励条件等。

  (五)其他说明

  1.明确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个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3.获得补助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在承诺经营期内迁出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六)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度的补助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三、基本特点

  一是紧扣现实问题。针对我市目前道路运输企业呈现小、散的特点,航运企业船舶运力不断下降等问题,力求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基础上,更好解决我市运力发展的有关问题,推进交通强市建设。

  二是注重新旧衔接。泉州市已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我市已出台《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357号)对道路水路运输业有相关规定,《意见》整合了相关内容,同时参考周边市、县制定的扶持政策,并将执行泉州市级扶持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使其在文稿中得到体现,保持与原有规定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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