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南安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现就《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5〕63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相关文件精神。
二、修订内容
(一)原文“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修改为:“原文“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政府购买民办园教育服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7〕81号)”修改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
(三)删除原文第三页第六段中的“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四)原文“保教费收费控制在南安市当年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0%以内。”修改为“保教费收费控制在南安市当年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以内。”
(五)删除原文第三页第五段中的“餐点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年度公办幼儿园(南安实验幼儿园)餐点费收费标准”。
(六)原文“每年3月20日-3月30日期间”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可申报两次,上半年4月15日前或下半年11月15日前”。
(七)原文“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到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修改为:“于每年4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到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八)原文“每年9月20日前,符合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填写《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及补贴统计表》(附件6,注:幼儿人数以秋季在园幼儿数为准)报送到所属中心小学,经中心小学审核确认后,汇总填写《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及补贴统计汇总表》(附件7),于10月20日前,各中心小学将附件6、附件7(校长、经办人签名)报送到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采取抽检方式,实地查看复核在园幼儿数、收费情况等。同时,市教育局根据中心小学审核及抽检情况,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当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象。12月30日前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到相关幼儿园。”修改为:“每年12月30日前,市教育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当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象。同时,依据当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在园幼儿数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到相关幼儿园”。
(九)原文“一餐两点”伙食费(见附件5)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洗漱用品费用)外。”修改为:“一餐两点”伙食费和代办费外”。
(十)删除原文第六页第三段中的“如入园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兴趣班学费等”。
(十一)原文“本规定自2017年12月6日起实施。”修改为:“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12月6日由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十二)增加本通知由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删除原文“附件5《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餐两点”月收费最高收费标准》、附件6《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及补贴统计表》、附件7《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及补贴统计汇总表》”。
(十四)原文附件4《南安市普惠性生均补助经费标准》中“一级(省级示范园)补助200元/年.生,二级(市级示范园)补助150元/年.生,三级(县级示范园)补助100元/年.生,合格幼儿园补助50元/年.生”修改为:“一级(省级示范园)补助300元/年.生,二级(市级示范园)补助200元/年.生,三级(县级示范园)补助150元/年.生,合格幼儿园补助100元/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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