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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9-06-07 17:13 阅读人数:1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学前教育稳步、健康、持续发展,2019年6月5日,我市印发了《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9〕6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区和镇区楼盘不断增多,入住人口逐年增加,适龄幼儿数也急剧增加,幼儿园布局与设置已不能满足学龄幼儿的入学需求。根据现状分析,与住宅小区未能严格落实配套幼儿园与城镇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策(简称“五同步政策”)有很大关系,同时,我市在配建幼儿园产权移交、内部装修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空白,因此制定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较为紧迫。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闽教发〔201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则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有八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暂行规定》的依据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等,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装修由小区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出资。

  第三章:规划设计。对需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须明确规划条件,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土地出让时,须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并明确用地面积、建设要求、产权归属、装修要求等有关事项条款。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采用“交钥匙”模式,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按文件要求的标准进行装修,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室内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价不低于1000元(并随市场价格调节)执行。

  第五章:产权移交。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所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合同原定期限无偿移交,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者采取委托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团体、教育品牌机构集团、企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等违规违约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产权登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明确本《暂行规定》的解释单位,若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同期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文件要求的标准进行装修,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室内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价不低于1000元(并随市场价格调节)执行。

  (三)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四)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禁止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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