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8-20 16:23 阅读人数:1

  为加快推进我市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出发点和实现项目专业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的目标,2019年8月19日我市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称“本通知”)并于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现将《本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

  本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针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有八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概念解释

  本通知(规定)所称的国企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二)实施范围

  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的;未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但市级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级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含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市级工程实施代建制;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维护、维修、完善项目可暂不实施代建制。

  (三)代建申请和代建单位的确定

  项目代建申请及批准流程具体如下:

  1、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2、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代建工作主要内容

  项目代建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阐明具体的代建方式,项目代建工作应包含前期招投标、项目报建、投资概算编制、施工阶段施工管理、预结算管理、竣工验收组织等等主要事项。

  (五)代建费的确定规则

  一方面,代建费取费标准,参照泉州市政府代建文件(泉政办〔2016〕101号)的标准,具体为: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3%(约150万),代建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概算金额越来越大、取费标准呈阶梯递减(分六档、从2%-0.2%递减);另一方面,代建单位,同时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支取代建费用的同时,可以支取代建融资费用(按项目建设同期融资成本+合理融资回报率),根据本规定中有关代建申请和审批流程,代建融资费用和代建费用一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三,代建费支付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前期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30%,实施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70%,阶段内的费用分若干工程进度节点分期支付。

  此外,对代建项目资金拨付也做了规范指导。

  (六)代建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等

  这部分主要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的代建合同采用住建、交通、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代建合同范本,对代建项目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具体行为、奖惩措施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中不得从事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设计等行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更换的,由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惩规定

  1、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建设单位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2~5‰。

  2、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建成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的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八)代建制监管分工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的配合工作。

  市国资委应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市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明确行业代建项目考核内容、标准、方式及奖惩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进行统一考核。市发改、财政、国资委监管、效能等部门配合参与代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行业主管、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效能、督查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