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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9-06-05 10:02 阅读人数:1

  日前,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的《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5月下旬以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省、泉州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四部门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精神,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引导社会上办学条件好的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泉州市也先后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要求及市分管领导指示,市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培训机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全市乡镇(街道)、各相关市直单位及市教育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最后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本《培训机构暂行规定》共分为九个部分。其中

  “适用范围”:明确本暂行规定的适用、实施范围以及“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

  “办学宗旨”: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管理分工”:明确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社局、消防大队以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中的职责。

  “设立审批登记”:包括“名称预先核准”“举办场地消防安全审批”“机构筹设”“正式设立”“受理核准”“发证备案”“法人登记”“教学点设立”等八个内容,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各个环节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

  “机构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许可证管理”“招生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场地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七个内容,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机构内部日常管理办法。

  “培训管理”:包括“教学(培训)内容”“教学管理”“教材管理”等三个内容,是校外培训机构自身管理的要求,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要求,更是社会对其质量评价的依据。

  “变更与终止”: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流程”“终止情形”等规定。

  “监督管理”:包括“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年检年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明确我市将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附则”:明确《培训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日期”、“期限”等相关规定。

  (二)主要特点:本《培训机构暂行规定》不是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而是我市贯彻执行《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它进一步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设立、如何申请审批登记、如何加强自身管理、如何开展日常监管等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几个关注问题的说明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申报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市监局、民政局)

  (2)举办场地消防安全审批(消防部门或第三方消防评估机构)

  (3)机构筹设(教育局)

  (4)正式设立(教育局)

  (5)受理核准(教育局)

  (6)发证备案(教育局)

  (7)法人登记(市监局、民政局)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场地消防安全审批”

  1.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且主体建筑规划手续完整、符合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要求的,按既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从其规定)。符合消防局、省消防总队便民服务政策的,按上级政策办理。

  2.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至300平方米(含本数),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校外培训机构,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查询方式附后)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形成结论为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市教育局根据评估结论办理办学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从其规定)。

  3.机构改革前由市消防大队负责,机构改革后从其规定。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筹设”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性质、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相关职能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办学场地建筑、消防等安全报告或证明。

  4、章程。

  5、首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理事长的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分工,确定法定代表人、聘任校长,修订章程,名称、举办者、办学场所、办学性质、办学内容、发展规划、资金来源等重大事项。

  6、拟聘请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1)培训机构教职工花名册。

  (2)拟任行政负责人选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证明材料。

  (4)拟聘请的专兼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7、根据申请办学类别拟定的课程(培训)计划、所选用的教材,以及由举办者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9、与银行草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10、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

  11、若是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机构筹设”第1项、“正式设立”第3-12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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