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计成(“废铜熔炼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13026********2734
联系电话:158******87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大桥大岗村还堰小队
职务:经营者
你于2024年1月24日违反“两项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4〕213号),责令你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并于2024年5月11日公告送达给你,《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26日前缴纳罚款。
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未履行缴款义务。2024年8月31日,我局向你邮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2024年9月9日,邮寄回执显示无人签收。因你未能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泉南环催字〔2024〕37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1105室,联系电话:0595—86373005)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泉南环催字〔2024〕3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综合室(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1102室,联系电话:0595—86373005)开具缴款通知书,将所欠数额缴清。
以上催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的相关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并由征信机构将你的信息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同时,法院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你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特此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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