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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
2024-08-01 09:53 阅读人数:1

南市监撤听告〔2024〕1-210号

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名称: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URCR5T,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诗山镇凤山路75号-2座,成立日期2016-12-14,法定代表人:王卓峰。

  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王卓峰提交的“关于王卓峰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注册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的处理申请材料,要求予以撤销设立登记。经核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姚乾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局申请办理当事人“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王卓峰”的身份证为被冒用的,“场地租赁合同”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均为虚假的,申请材料中“王卓峰”的签名为姚乾春代签的。

  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局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通过网站刊登方式公告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泉州市卓伟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陈柏恺 联系电话:86383587

  联系地址: 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溪街34号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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