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4〕3号
姚建设、“杨爱丽”:
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实:1990年8月4日,杨巧与蒋明清在四川省大竹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90字第97号。1998年9月2日,杨巧以“杨爱丽”的虚假身份与姚建设在南安市向阳乡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闽南向婚1998临字第018号。
本机关认为,姚建设与“杨爱丽”于1998年9月2日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的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因此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向阳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2日办理的姚建设和“杨爱丽”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向婚1998临字第018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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